首页 新闻中心 评论 专题 长沙通 健康 校园 幽默 湖湘名流 星辰看台 美食网 手机网 房产网 民声站 汽车 论坛
·文字广告
 您所在的位置:星辰在线 > 你说话吧 > 焦点时评
关键词检索:
  精 彩 视 频  
独家音频:热议两型社会建设
年嘉湖隧道,开通了!
话友体验年嘉湖隧道
创业,请捎带道德辞典
婚前守贞教育,不合时宜吗
“返航门”事件是逼上梁山吗
繁体字简体字,都是中国人的方块字
让社区医院走出窘境
  最 新 话 题  
总132期:北京奥运,最让你感动的是什么?
总129期:拉通营盘路,给民生带来几许方便?
总128期:王作家的"鬼词",是对逝者的告慰吗?
总127期:假如你是杨老师,管还是不管?
总126期:“范跑跑”,你真敢“嫁”给他吗?
总125期: 管好电动单车,你有何高招?
第124期话题:提前消费是大势所趋吗?
总123期:擦亮长沙公交窗口形象,责任在谁?
  往 期 回 顾  
第126期话题:“范跑跑”,你真敢“嫁”给他吗?
总第118期:创业,请捎带道德辞典
总第117期:唱白诚仁的歌,感受音乐的强劲脉动
总第116期:婚前守贞教育,不合时宜吗
总第115期:“返航门”事件是逼上梁山吗
总第114期:关于祭祀形式
总第113期:繁体字简体字,都是中国人的方块字
总第112期:让社区医院走出窘境
总第111期:唱起来,别让国歌尴尬!
总第110期: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也需“防火墙”
  焦 点 时 评  
利好谣言对市场也有危害
易宪容:唯有降价房市才能再度繁荣
夏余才:明星们“跳槽”国外的背后
邹市明夺金,中国人从此也能出拳王了
童大焕:单双号长期限行首先要看公车如何
荆楚网:说武汉环卫搞苍蝇政绩总有点外行
上海商报:遇到极端天气应果断停工停课
叶志军:魏巍走后再读《谁是最可爱的人》
新京报:奥运火炬虽熄 人性光辉永不落幕
付瑞雪:开征燃油税方能扼制国内SUV猛增
东方早报:集体腐败入刑法尚需多方参与
http://hb.csonline.com.cn  发表时间:2008-08-28 星辰在线

   据报道,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为此,他建议,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毋庸讳言,刘委员的发言戳到了反腐败的痛处。集体腐败屡禁不止,而且几乎是半公开地在诸多领域内运行,司法机关却在向公众摊开双手表示“无可奈何”。究其根源,单位体制的存在以及各单位之间的福利落差使得这种腐败根深蒂固,尽管近年来诸如“阳光工资”之类制度创新都鲜明地指向了以福利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集体腐败,但当事者仍能在“下有对策”的惯常招式里继续着原有的腐败行为。公众有感于集体腐败泛滥日久却无好转之迹象,自是民怨积聚。刘委员这一建言得到网络民意的极大支持,一点也不意外。

  然而从立法审议的角度来看,倡言惩治集体腐败只能说是一项新的建言,而非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审议意见——一项修法案的提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似乎并无关于集体腐败的条款。若要使得这一建议更有建设性,应在草案上会审议之前向立法机关提出,以便写入草案并进入审议程序。而在正式的审议程序中,委员们更主要的任务是针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发表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建议修改后通过或是建议再研究并修改之后二次送审,以及自己作一选择的理由所在。

  由于“集体腐败”入刑入罪并不是一项具体的修法建议,我们认为,媒体不妨借助刘委员的呼吁发动多种形式的讨论,以期在争议中获得共识,并推动立法。首先,“集体腐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行刑法上,与此有联系的一个术语似乎是“单位犯罪”——但两者在内涵与外延上显然都有着极大的区别。如何在法律上科学界定“集体腐败”并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是提出修法案首先要解决的。

  其次,“集体腐败”并非不受法律约束,现行刑法里就有诸多条款与此相关联。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分别在总则的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范围,在第31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分则中一共规定了127个单位犯罪,其中经济犯罪84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贿赂”等罪名均可视为集体腐败的表现形式。因而我们在关注针对“集体腐败”的刑法完善之外,也需关注现行刑法的执行。从公共传媒上看,上述已为刑法所规定的“集体腐败”犯罪,事实上被追究的很少。这固然与立法的某些缺陷有关系,但执法的无力,尤其是受“法不责众”思想影响之下的执法不力,应负主要责任。正如刘委员所言,“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在强大的利益同盟面前,集体腐败发现难、查处难、定案难。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实际的问题,也主要应着力在司法领域内而非立法领域中去寻求解决之道。

  再者,对集体腐败如何规定罚责也是个疑难。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双罚制,既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又对单位判处罚金。但集体腐败均发生在国家公权力部门,对这些“单位”判处罚金并无意义。关键还在如何处罚集体腐败的核心人物、积极参与者与被动接受者。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并在罚则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就有可能放纵犯罪或冤枉无辜。

  以上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更多人大官员的关注和行动,也需要媒体和公众的参与。公众对集体腐败的切肤之痛以及基于对腐败的痛恨所发出的情绪化看法,是宝贵的民意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注意并吸纳这种民意,是其代表性的体现。但作为人大官员,又不能停留在与公众一样的情绪化看法上,而更应以立法者的专业态度,以修法草案等多种形式,促进法律的完善,在制度上扼制住腐败的发生。

  我们期待并支持刘委员继续关注“集体腐败”——光提出一个概念还远远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平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身份足以保障刘委员可以做得更多。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就能看到相关修法草案提交审议的消息。



 

(稿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
(编辑:刘永涛)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 | 法律顾问 | 友情链接 |
新闻热线:6424000 服务热线:6424111 传真:2205938 经营许可证:湘B-2-4-20040006